教育演講19:你不可不知的醫療法律

E19-3
專家意見與醫療糾紛爭點整理
邱 琦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民事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必須先進行爭點整理,令兩造整理所提出之全部攻擊防禦方法,確認原告所主張該當於導致特定法律效果之要件事實,儘早去除非必要之爭點,以便於有效率地進行審理。惟醫療糾紛之爭點其實只有一個︰究竟醫療糾紛發生之真正原因為何?如果係因醫療技術上之失誤所致,但原告因受限於專業知識之不足而不明究理,則極易因此而另闢蹊徑主張被告違反告知義務,導致爭點失焦而增加法院誤判之可能。而此項爭點之確認,顯然必須藉由醫療專家意見之輔助始得為之。

  我國法院係以醫療專家為鑑定人,並依其意見而調查證據。例如A醫師為孕婦甲施行超音波產前檢查時,預估胎兒乙體重為2,321公克,A並未告知甲不宜自然生產。嗣後B醫師以自然生產方式接生,但乙出生時體重4,070公克,並受有左臂神經叢傷害。乙主張本案之爭點為:(1)A、B均違反告知義務,未告知胎兒體重過重,不適於自然生產;(2)B接生過程不當。鑑定結果認為以超音波檢測推估體重時,其準確度僅為60 %,至於B於接生乙之過程並無疏失。法院因此判決駁回乙之請求確定。

  由於醫療專家僅就法院所囑託鑑定之事項表示意見,而法院則因欠缺醫療專業知識而未必能正確擬定鑑定事項,以致於鑑定意見往往無助於爭點整理。從而醫療專家之意見應以何種方式呈現,始有助於法院正確掌握爭點,即為妥適處理醫療糾紛之重要關鍵。有認為現行醫療鑑定制度甚難改革,因此擬建立專家參審制度,將專家意見納為法院意思之一部分,而不再為證據方法之一種。有認為可仿效英美商事法庭制度,遴選具有醫療專業知識的法官,以組成醫療專庭。亦有認為可仿效美國若干州之做法,遴選法官與醫師組成審查庭,先行整理爭點並評估病方之請求是否顯無理由後,再進行審判程序。此等努力均在於設法獲取正確且完整的專家意見,因此有進一步分析與研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