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過失概念
• 刑法第14條: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
–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個人能力能避免損害發生
– 過失責任的寬嚴認定
• 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 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醫療刑事責任各國法例
• 德國法:過失責任:從嚴認定
• 日本法:過失責任:從嚴認定
– 病人死亡醫療糾紛之通報制度
• 英國法:gross negligence
• 美國法:wanton, reckless
重大過失之概念
• 民法上的「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 民法上的「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 德國刑法上的輕率過失
– 嚴重的疏忽、粗率地毫無顧忌、嚴重違反法律上交往上的注意義務
破壞刑法體系
• 我國刑法:無重大過失
– 刑事特別法?
• 我國民法:無「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故意導致損害,賠償額三倍以下;過失所致損害,損害額一倍以下。
平等原則的顧慮
• 法官、仲裁人
– 故意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
– 減輕責任之理由
• 認事用法困難
• 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
• 醫師
– 醫療行為之必要性、不確定性、主動積極性
– 侵入性醫療行為:傷害行為(以小害除大害)
– 刀口討生活、血管之路是虎口
–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虛幻的刑事程序
• 民國91年-96年:
– 醫審會刑事鑑定案件數:2,108件
– 研究統計的刑事案件數:453件
– 醫師有罪定讞之判決:7件
– 判決刑度:易科罰金或緩刑
• 有效性(effectiveness):恫嚇效果v.無效訴訟
– 預防與懲罰的功能?
• 副作用:醫師恐慌、病患不滿、司法資源浪費
病患權益的保障
• 以刑逼民的後果: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 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無法建立
• 民眾情何以堪?「無知」的大眾?
– 教育民眾
發現真相
• 被害人的訴求:真相?道歉?賠償?
• 刑事責任下的醫師逃避心態
• 醫師互相推諉責任:一個實習醫師的故事
附帶民事訴訟
• 原告濫用刑事訴訟程序
– 利用檢察官蒐集證據
– 免費打官司
– 以刑逼民
• 附帶民事賠償
– 原告勝訴率17.7%
如何減少刑事訴訟
• 蒐集證據:
– 以衛生局取代檢察官查扣病歷
• 免繳訴訟費用:
– 經由強制調解或調處而不成立者,免繳訴訟費。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 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立法配套
• 強制調解制度
• 無過失補償─不責難補償制度
• 改良醫療鑑定制度
強制調解、調解前置主義
• 妨礙告訴權、自訴權?侵害人民憲法上的訴訟權?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 調解程序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
無過失補償─不責難補償制度
• 補償範圍
– 僅以因果關係成立為要件
– 病人原有疾病之自然死亡?
– 不可避免之死傷結果?
• 基金來源
– 健保局
– 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
• 對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求償?
– 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改良醫療鑑定制度
• 何時送鑑定?
– 訴訟程序
– 調解程序
• 鑑定前置主義?
– 侵犯人民憲法上的訴訟權?
– 免費鑑定
• 鑑定費用
– 當事人支付?
結語
• 回歸民事責任
• 維護醫療環境
• 維護病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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