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7: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台灣執行的十二年成果分析
Compulsory Psychiatric Admission: 12 Years of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 in Taiwan

程 序 表

S7-1
精神疾患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法規介紹及臨床指引
劉宗憲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精神病患者常有病識感不佳的問題,在人權考量下,介紹何時該依據精神衛生法予以病患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
精神衛生法:
  第15條: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第 32 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第 3 條: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第41、42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
  第 45 條: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26條: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課程中並介紹個案之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實際臨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