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3: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法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對醫界的影響

程 序 表

S3-2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施行後法界現況探討
王皇玉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醫療常規,在醫學界一般稱為醫療指引(Guideline)。簡單的說,乃醫學上一般承認或認可得以進行的醫療技術。醫療常規或指引之建立,通常是由醫師中的專家集體,依高度專門知識,經證明及臨床經驗而形成,且於一定期間後,再根據文獻報告進行修正,以符當時醫療水準,並藉醫師教育課程傳授給醫師做為臨床實際之應用。不管是醫療常規或臨床指引,其存在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作為醫師治療疾病與傷痛的醫術指導,更是為了保護病人避免受到不正確或不正當的醫療行為之損害。
  一般而言,醫師的醫療行為如果符合醫療常規,其醫療行為即無疏失,也可免於過失責任之責難。民國107年1月24日修正醫療法第82條,對於醫療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仍採過失責任,惟對於過失行為之判斷標準,除了「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外,另增加「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此外,條文中亦明定,「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本條文之制訂,並非全然否認「醫療常規」之審查,而是要求進行兩階段審查,亦即第一階段先審查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倘若違反醫療常規,則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亦即檢驗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始可判定有無過失。此乃因為醫師對於醫療行為的施行與處置,仍應允許保有一定的「治療自由」,也就是說,醫師可以根據病人個別的臨床狀況、病程變化,以其專業判斷對該病人進行醫療裁量,尤其對於醫療常規無法處理之個案,更應允許醫師進行臨床專業裁量,且只要屬合理之裁量,均應容忍。此外,亦有某些領域並無醫療常規可循,例如所謂的「首例」(如連體嬰分割,換心手術)、罕見疾病、新興傳染病(新冠肺炎)、安寧緩和醫療。再者,臨床病程之發展與醫療常規所能因應的狀況不符等情形,亦應從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進行審查。換言之,醫療法增定第82條之後,只有在既違反醫療常規,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之情形下,始認定為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