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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衛福部醫事處)-1月份 |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衛福部醫事處) | 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查詢系統
     
 
 
 
96 年 8 月 28 日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99 年 12 月 28 日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年12月25日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臺灣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接受行政院衛福部委託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
  分審定事宜,依據該署960817公布施行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特
  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機構,應於舉辦日期之二週前,向本學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

  審查認定之申請,並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
  。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請分件送審,逾期概不受理。
第三條

繼續教育(含網路及學術討論會)課程認證

  一、繼續教育課程分成四類:
    1.醫學課程 2.醫學倫理 3.醫療相關法規 4.醫療品質 5.感染管制
    6. 性別議題
 

二、繼續教育課程應由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

    管機關主辦。
  三、繼續教育課程需與醫學相關,且具有科學根據,並以增進全民健康為目的。
    本會可要求主辦單位,註明其課程內容是有科學根據或提供確實來源。
  四、繼續教育課程不可用為推銷商業產品,或招攬病人。如接受廠商補助者,應
    事先聲明。
  五、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
    超過八小時,至少需每半日簽到一次。
第四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衛福部甄審通過之專科醫師資歷三年(含)以上,並曾任衛福部認定通過之
    教學醫院之專任主治醫師。
  三、非醫學類之專業人士:檢附學經歷資料及簡歷,另行審核。
  四、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講師資料庫,已經核可之講師名
    單,可免檢附學經歷相關證件資料。
第五條

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申請:

  一、開課機構申請:函送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申請表(表格一,共三頁)、繼續教
    育課程之內容、時數及授課者講學經歷至本會審查。
  二、個人申請:
    1.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者應檢附(表格二)。
    2.申請未經本會審查之開課單位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要轉換為執業執照
    積分應檢附(表格三),並檢附該上課證明,(內容應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
    、日期、地點、課程名稱、積分類型、積分數、主辦單位、審核單位、認可
    文號) 。
  三、以上申請案需將紙本送至本會,並同時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
    」進行線上申請。
第六條

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認定由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定之。積分點數之認定均依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每次活動申請案酌收行政手續費 :(無論審查通過與否皆須收費)
  一、開課機構申請,每件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以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申請積分者,每篇新台幣伍佰元
  三、個人申請未經本會審查之開課機構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要轉換為執業執
    照積分者,酌收行政處理費每學分新台幣伍拾元,每次最多不超過新台幣
    仟元
  四、個人申請住院醫師之繼續教育積分,每件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八條

參加本會主辦、委辦或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者須申報實際參與時數

  。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並呈送自律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
  不再予以認證 。開課機構必須近三年內不曾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辦法或施行細則之記錄。
第九條

個人繼續教育學分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者請勿重複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並呈

  送自律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
第十條

開課機構如對於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有異議,需於接獲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之

  認定回覆函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再認定之申請以壹次為限。
第十一條

未經本學會函覆同意認定前,開課機構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點

  數,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學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協辦單
  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

  代。
第十三條 開課機構應於每一次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完成一個月內,將簽名冊自行登錄於衛生
  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應應自行保留六年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得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機構若

  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核定後,將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
  課程之認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通過並報請衛福部核定後實施。

   
附註:  
 

繼續教育課程申請案一律線上申請,書面資料請於附件管理中上傳。

   
  臺灣醫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
  連絡地址:台北市常德街一號景福館三樓
  學會劃撥帳號:14868233  戶名:社團法人臺灣醫學會